附义务遗嘱房屋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立互赠协议,约定一方离世后房产全归另一方。丈夫去世后,妻子立附义务公证遗嘱,由小儿子继承全部房产,要求其负责养老、医疗及后事。小儿子一家实际履行全部赡养、丧葬义务,其余子女未出资出力。老人过世后,其他兄弟姐妹拒不配合过户,原告诉至法院,最终被判独自继承房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遗产互赠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世一方可取得全部房屋产权。
2、附义务公证遗嘱效力合法有效,继承人已实际履行赡养、丧葬义务,依法享有完整继承权。
3、其他兄弟姐妹否认赡养事实却无证据佐证,抗辩主张不成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履行义务后方可继承遗产。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