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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母亲遗留房屋属于多名子女共同共有,弟弟在未征得其他兄弟姐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具虚假继承证明,将共有房屋私自出售给邻居。邻居虽有偿购房、短暂办下土地证,但该证件已被行政机关依法注销,且邻居购房未尽审慎核实义务,不属于善意取得。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邻居腾退房屋返还全体共有人。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未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单个继承人无权私自处分共有房屋。

2、不动产交易未尽核查产权、共有人情况义务,即便付款、过户,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3、无权处分的共有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可以由数人共同共有。 2、《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不动产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善意、有偿、完成登记。 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