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签继承协议推翻在先分家协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婚内修建宅基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在世时订立分家协议,将房屋分给两个儿子。父亲去世后,子女们另行签订房产继承协议,自愿全部放弃房屋继承份额,统一由母亲继承,并办理了宅基地过户登记。房屋拆迁后,儿子依据早年分家协议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法院依法驳回其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民事权利人有权自愿处分自身财产权利,合法签署的放弃继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2、未过户的分家协议不能对抗后续合法有效的继承处分行为。
3、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准,过户登记后拆迁权益归登记权利人所有。
1、《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