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继承房产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告系被继承人婚生女,父母离婚后原告随母生活、改姓。被继承人与被告再婚,婚后通过继承取得案涉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被继承人去世后,原告主张独自继承全部房产,被告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继承。法院认定房屋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为被告个人财产,剩余一半作为遗产由原、被告二人均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婚内一方通过继承取得的房产,无特殊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单方个人遗产。
2、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平等、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3、子女改姓、父母离婚,不影响子女法定继承权,也不会导致继承权丧失。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内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