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公证遗嘱婚后有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早年独自购置房产,生前办理合法公证遗嘱,约定由照顾其生活、医疗及丧葬的女方受赠房屋。女方后续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全程履行了遗嘱约定的照料义务。被继承人离世后,女方与被继承人的亲生儿子协商遗产处理,双方达成房产归女方继承的协议。后续儿子以女方未支付协商补偿款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女方诉至法院请求单独继承房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前订立的合法公证遗嘱,不因后续婚姻关系成立而失效,始终具备法律效力。
2、受遗赠人完全履行遗嘱约定的赡养、丧葬义务,依法享有完整的房屋受遗赠权利。
3、双方私下的补偿款协议,不影响遗嘱继承效力,可另行处理,不阻碍房产过户继承。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合法遗嘱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