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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资购房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婚前出资大部分购买房改房,婚后与妻子补交少量房款,房屋兼具个人与夫妻共同财产属性。被继承人无遗嘱离世,亲生儿子、再婚妻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均享有继承权。法院按出资比例划分房产份额,判由长期居住的亲生儿子取得房屋产权,并折价补偿其他继承人。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前婚后混合出资购房,按出资比例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2、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拥有合法法定继承权。

3、法定继承份额原则均等,法院可结合实际居住情况判决折价补偿。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