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补偿欠条履约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堂兄弟因祖辈遗留房产协商过户事宜,堂兄一方配合放弃房屋继承并办理公证,堂弟自愿出具 30 万元补偿欠条,约定分期付清补偿款。堂弟仅支付 15 万元,剩余 15 万元逾期未付。堂弟抗辩欠条履行条件不成立、欠款系被迫出具,拒绝付款。法院认定欠条合法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堂弟付清余款及逾期利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出具的欠条,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债务人以交易背景、事由瑕疵、被迫出具为由抗辩欠款无效,无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予采信。
3、欠款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债权人有权主张剩余欠款及 LPR 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2、《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