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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办证遗产按付出比例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五位同胞子女的父母离世,遗留房产、存款及丧葬费等遗产。子女们为顺利办理房产证,共同约定将房屋暂时登记在长女名下,书面明确房屋属于全家共有遗产,并非登记人个人财产。五名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付出各不相同,有人长期同住照料,有人承担医疗开支,有人尽义务较少。后续兄弟姐妹因遗产分割诉至法院,法院依据赡养付出差异,对全部遗产折价按比例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亲属间为办证借名登记房产,有书面共有承诺,不改变遗产共有性质,不属于登记人个人财产。

2、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代书遗嘱、录像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不予认可。

3、遗产分割不绝对平均,依据继承人赡养付出多少,实行多尽义务多分、少尽义务少分原则。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赡养义务裁量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生效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