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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过户房产法定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五位子女的父母留有一套共有房产,两名女儿曾与母亲签订转让合同,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此前法院已判决转让合同与分家协议部分内容无效,房产恢复为父母遗产。五名子女对赡养付出各有差异,其中一名女儿自愿让出部分份额补偿另外两名照料母亲的姐妹。法院结合自愿让利情节划分房产份额,遗物五人共有,抚恤金均分、丧葬费归操办后事的女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此前生效判决已认定房产过户行为无效,房屋属于父母遗产,无遗嘱时适用法定继承。

2、继承人自愿让出自身继承份额补偿他人,属于合法处分自身权利,法院应予准许。

3、丧葬费专款用于安葬事宜,由实际操办丧事的子女留存;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由全部子女平分。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范围界定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适用情形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份额可由继承人协商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