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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房屋买卖欠款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原告取得房屋完整产权后,将房屋卖给被告并完成过户,书面契约载明房款四万八千余元。被告长期占有房屋却主张已付清全款,无有效付款凭证佐证。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诉请索要全款及长期逾期利息,法院仅支持本金与起诉后计算的利息。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出卖人完成过户交付,买受人负有足额支付房款义务。

2、买方主张已付清房款,应当举证,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3、无明确付款期限的债务,逾期利息自债权人起诉之日起按 LPR 计算。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方应当承担支付欠款、赔偿利息损失责任。 3、《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