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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调解房产补偿协议履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几兄弟早年已完成父母老宅遗产分配,后房屋拆迁前夕,几人在亲戚见证下重新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两名弟弟名下旧房归大哥所有,大哥拆迁款到账后分别补偿两名弟弟各八万元。拆迁补偿款早已打入大哥账户,大哥却以签协议时受胁迫为由拒不付款,弟弟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支付补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主张签订协议存在胁迫的一方,需自行提交完整证据佐证,举证不能则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2、多方亲友见证、书面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系真实合意,合法有效,各方必须依约全面履行。

3、一方到期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无约定利息时,可按 LPR 主张起诉起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合同具有约束力 2、《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谁主张谁举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