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亲属侵占继承房屋腾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长辈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父亲生前立下合法遗嘱,将房屋留给亲生女儿继承。女儿与兄长协商完成遗产分割,并通过司法确认、不动产登记,取得房屋完整独立产权。死者侄子以自己是抱养子女为由,长期非法占用涉案房屋拒不搬离,产权人女儿起诉要求其腾退房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人依法享有房屋独占所有权。
2、无证据证明侵占人为合法继承人,不具备居住、占有房屋的权利。
3、他人无权私自占用产权人房屋,非法占房构成物权侵权,应当腾退。
1、《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 2、《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 3、《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