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产范围内民间借贷清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男子生前向他人借款五万元,约定固定利息并按期付息,去世后未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债权人起诉男子的妻子、父母要求偿债。男子父母已公证放弃遗产继承,妻子未放弃继承。法院判决仅由妻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免除其父母偿债义务。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离世后,债务作为生前债务可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

2、继承人自愿公证放弃遗产继承的,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3、未放弃继承的配偶,需在继承遗产价值限额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3、《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民间借贷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