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处分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继承人请求确认遗嘱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生前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入住。但由于开发商原因,房屋长期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张某晚年立下一份自书遗嘱,载明:“本人名下房屋由长子张甲继承。”张某去世后,张甲依据遗嘱主张取得涉案房屋权益,但张某的其他子女认为,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张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无权通过遗嘱处分该房屋。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遗嘱处分的对象并不限于已经完成产权登记的不动产,只要被继承人在死亡时对相关财产享有合法权益,该权益即可成为遗产。本案中,张某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享有要求开发商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合同权利,该项财产权益属于其合法财产范围。虽然房屋尚未完成登记,但并不影响遗嘱处分效力。法院最终确认遗嘱有效,由张甲依法承受相关房屋权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纠纷中,判断遗嘱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是否对相关财产享有合法权益,而不是机械要求必须已经取得产权证。
2.房屋交易实践中,因开发商手续问题、历史原因等导致未办证的情况较为常见。如果购房人已经支付价款并实际取得合同权益,该权益仍可能属于遗产范围。
3.老人在立遗嘱时,应尽量准确描述财产状态。例如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应注明购房合同、位置、付款情况等信息,避免继承人之间因遗产范围产生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