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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协议签订后,赠与人死亡,继承人主张撤销赠与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孙某因年事已高,与侄子刘某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一套住房赠与刘某,刘某负责照顾其日常生活。协议签订后,刘某一直照顾孙某起居,但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一年后,孙某因病去世。孙某的两名子女认为,涉案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行为尚未完成,遂以继承人身份主张撤销赠与,并请求确认房屋属于遗产依法继承。刘某则认为,其已按照约定长期照顾孙某生活,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继承人无权否认赠与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赠与协议依法成立并已生效,但房屋属于不动产,在产权未办理转移登记前,赠与尚未完成。赠与人在生前并未依法撤销赠与,其死亡后,继承人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应结合赠与性质综合判断。本案中,双方约定刘某承担长期照料义务,赠与并非单纯无偿赠与,而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刘某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继承人主张撤销赠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判决继续履行赠与协议,由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判断赠与协议能否继续履行,不能仅依据是否办理产权登记,还应结合赠与是否附有扶养、照料等义务综合认定。

2.如果受赠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主要义务,继承人一般不能仅以赠与人去世、房屋未过户为由否定赠与合同效力。

3.老年人在处分房屋时,建议通过赠与合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明确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形式产生的法律后果存在明显区别,应根据自身需求合理选择。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