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长期占有遗产房屋出租,其他继承人请求分割租金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去世后,遗留一套住宅,由其妻子及两名子女依法共同继承。由于一直未办理继承析产手续,涉案房屋产权仍登记在赵某名下。长子赵甲一直负责管理房屋,并于父亲去世后自行将房屋出租,每月收取租金6000元,累计租赁近五年。期间,其余继承人多次要求共同分配租金收益,但赵甲认为,房屋一直由自己管理、维修、寻找租客,租金属于其劳动所得,不同意分配。
双方协商无果后,其余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租金收益。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赵甲虽负责出租、管理涉案房屋,但并未取得其他继承人的授权,也无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租金归其个人所有。涉案租金系遗产在共同管理期间产生的孳息,应依法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享有。考虑赵甲长期承担房屋管理、维修及出租事务,法院对其实际支出的合理管理费用予以扣除后,对剩余租金依法进行了分配。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尚未分割前,各继承人共同享有遗产权益,任何一名继承人均无权擅自处分遗产收益。房屋出租所得租金,本质上属于遗产收益,应依法由全体继承人共同享有。
2.对于实际管理遗产的一方,其合理支出的维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为出租房屋支付的必要成本,可以依法在租金收益中扣除,但不能据此排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家庭成员之间对遗产房屋长期出租的,建议签订共同管理协议,对出租方式、租金收取、费用承担及收益分配进行明确约定,能够有效避免后续诉讼。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