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允许他人无偿居住,继承人请求返还房屋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独居多年,因与邻居吴某一家关系密切,考虑到吴某家庭住房困难,便口头同意吴某一家搬入其名下一套闲置住房居住,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约定居住期限或租金。此后十余年间,吴某一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并承担日常水电费用及简单维修支出。
周某去世后,其子女依法继承涉案房屋。办理继承手续后,继承人多次通知吴某腾退房屋,但吴某认为,其长期照顾周某生活,且在房屋内投入了部分装修费用,双方形成了长期居住关系,继承人无权要求其搬离。
双方协商未果,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生前允许吴某无偿居住房屋,属于借用关系,并未设立居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应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后方能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双方既未签订居住权合同,也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吴某依法不享有居住权。周某去世后,其继承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有权终止借用关系。考虑吴某实际居住时间较长,法院酌情给予其合理搬迁期限,期满后应返还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现实生活中,老人出于亲情、友情允许他人长期居住房屋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允许居住"并不等同于依法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作为物权,必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设立方式,仅凭口头约定一般不会产生物权效力。
2.借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信赖属性。房屋所有权发生继承后,继承人在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终止借用关系。借住人虽然可以请求给予合理搬迁期限,但一般不能据此长期占有房屋。
3.对于确有长期保障他人居住需求的,建议依法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登记;如仅系临时借住,也应明确借住期限及返还条件,避免继承发生后引发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