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逾期利息索赔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宅征收选定货币补偿,多名继承人对分配、安置方式长期分歧,多年无法签订正式补偿协议,补偿款迟迟未发放。原告主张拆迁单位多次模糊补偿金额、故意拖延付款,起诉索要数年逾期利息。法院认定补偿标准以最终书面协议为准,延迟领款根源是继承人内部争议,拆迁单位无过错,驳回原告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拆迁补偿金额、发放节点仅以正式征收协议为有效依据,预估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
2、继承人内部意见不一致造成签约滞后、款项延迟领取,损失由继承人自行承担。
3、主张财产损害赔偿,需举证对方存在过错、损害结果及二者因果关系。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