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老宅居住者多分补偿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四名兄弟姐妹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遗留的老宅拆迁后,获得安置楼房及拆迁补偿款,由家中弟弟保管。弟弟主张兄长居住的老宅也应一并作为遗产分割。法院认定该房屋是父母生前分给兄长的婚房,不属于遗产。涉案拆迁老宅属于父母遗产,原则上由四兄妹均分,因弟弟长期居住、修缮管理房屋付出更多,法院酌情让弟弟多分部分补偿款,安置房归弟弟所有,由弟弟折价补偿其他兄弟姐妹继承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父母生前已分配完毕、子女长期单独使用的房产,不属于遗产,不参与继承分割。
2、法定继承一般均等分配,对遗产管护贡献更大的继承人,可依法酌情多分。
3、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房、补偿款,属于遗产转化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属于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尽更多义务者可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