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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遗产差异化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名下老宅拆迁分得四套安置房,四名子女就遗产分割起诉。两个儿子长期与父母同住,承担赡养丧葬并出资扩建房屋;一名女儿自愿放弃份额赠与两子。法院判令两子取得全部安置房,向另一女儿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搬迁奖励等归实际居住人,不纳入遗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定继承以均等分割为原则,但赡养贡献、房屋出资贡献可作为多分遗产的合法依据。

2、拆迁安置奖励、搬迁费等,专属于拆迁时实际居住人,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3、继承人有权自愿处分自身继承份额,可无偿赠与其他继承人。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尽主要赡养义务、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可以多分。 3、《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