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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房屋协议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婚内共有一套房屋,丈夫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儿子先于父亲离世,其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继承纠纷中,女儿、一名孙子自愿将继承份额赠与祖母,仅剩孙女主张继承份额。双方协商一致由祖母取得整套房屋所有权,并向孙女支付对应份额折价款。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判决履行。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2、法定继承人有权自愿处分自身继承份额,可无偿赠与其他继承人。

3、继承人之间就遗产折价补偿达成一致的,法院尊重当事人合意进行裁判。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规则)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协商处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