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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公证遗嘱变更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涉案房屋由父亲、母亲、三子三人共同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父亲去世未留遗嘱,其份额由母亲与六名子女法定继承。母亲先后订立两份公证遗嘱,先将自有份额遗赠给孙子,后又立新遗嘱改由三子继承,并撤销前份遗嘱。法院认定后立公证遗嘱有效,且新遗嘱仅处分母亲原始份额、不包含其继承丈夫的份额,对应部分按法定继承分割,最终核算出各方房屋产权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立遗嘱人有权撤销、变更在先公证遗嘱,以最后订立的合法遗嘱为准。

2、遗嘱内容未明确包含继承所得份额的,仅处分个人原始产权份额。

3、主张遗嘱存在胁迫情形的,无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予采信。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