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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房屋份额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离世未留遗嘱,遗留一套房产。子女已协商分割存款等其余遗产,但对案涉房屋价值及折价补偿无法达成一致。一方起诉要求平分房屋、折价补偿,另一方认可双方各占一半继承份额,但拒绝估价、不愿受让对方份额。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两名子女各继承百分之五十份额,按份共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无遗嘱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均等继承。 2、不动产不宜实物分割、双方无法达成折价补偿的,法院可判决按份共有。 3、继承人享有继承份额自主权,不得被强制受让对方遗产份额。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遗产,依法定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不宜分割的遗产,可采取共有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