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法定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婚内购置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其个人房产份额由妻子、母亲、女儿三位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定继承。诉讼过程中,女儿自愿放弃继承并将自身份额赠与母亲。法院最终判定妻子占有房屋六分之五产权,逝者母亲占有六分之一产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内购买房产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离世,仅其个人份额发生遗产继承。
2、法定继承人可自愿放弃、赠与继承份额,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