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遗嘱有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亲与小儿子共有房屋,生前立下附赡养义务的公证遗嘱,约定由大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份额。母亲离世后,小儿子质疑大儿子未尽赡养义务,主张法定继承。法院查实两子均尽到照料、丧葬义务,遗嘱所附条件已成就,认定遗嘱有效。结合房屋出资情况,确认双方各占一半产权,判决房屋归小儿子所有,由其向大儿子支付相应折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附义务的遗嘱合法有效,继承人完成合理赡养、丧葬义务,即满足遗嘱生效条件。
2、家庭共有房产,法院可依据出资、贡献程度划分产权份额。
3、无明确约定需独自赡养的,子女共同尽孝即视为履行遗嘱义务。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