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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夫妻生前共同出资建房,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同日订立合法公证遗嘱,明确各自房屋份额全部由两名女儿继承。父母先后去世后,儿子拒绝配合过户,主张按法定继承均分房产。法院认定案涉公证遗嘱真实有效判决房屋由两名女儿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效力稳定优先,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始终合法有效。

2、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有权自主处分个人合法遗产份额。

3、当事人主张房屋出资、权益归属,无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予采信。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