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分割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外甥与长辈共同共有一套房产,多年来房屋一直由长辈一方实际居住、管理使用。外甥长期定居海外,以双方矛盾加剧、丧失共有基础为由,起诉要求分割房产、由对方支付补偿款。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不存在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形,也无必须分割的重大理由,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共同共有房产不能随意分割,仅在共有基础丧失或存在重大理由时才可主张分割。
2、一方长期在外、未参与房屋管理,不构成法定分割事由。
3、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分割必要的,需自行承担败诉后果。
1、《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