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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共有房屋遗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涉案商业用房由两名兄弟共同共有,各占 50% 份额。兄弟二人先后去世,各自份额分别由己方女儿继承,形成原、被告按份共有关系。原告起诉要求析产分割。结合房屋长期由被告实际管理使用的现状,法院判决房屋归二被告所有,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对应一半房屋折价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在权利人去世后,由各自继承人承继份额,转为按份共有

2、共有物分割优先考虑实际使用现状、生活依附程度,兼顾物的利用价值。

3、双方无特殊贡献差异时,遗产份额按照均等原则分割、折价补偿。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分割规则)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位)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均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