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限定清偿债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子向银行信用借款后去世,银行起诉其配偶、儿子还债。继承人主张房屋早已出卖、贷款属个人债务不愿偿还。法院查实配偶继承房屋一半份额,母子共同继承公积金、养老金等遗产,无证据证明房产提前处置、继承款项用于还贷,判决二人在继承遗产价值内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继承遗产,仅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2、不动产继承以登记、公证为准,私下房屋买卖不能否定遗产继承效力。
3、继承人主张继承财产已用于还债,无证据佐证的抗辩不成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2、《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3、《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