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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款项借贷认定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母亲主张儿子、儿媳多次从其银行卡取现、转账,构成民间借贷,诉请还款。儿媳否认借贷关系,主张款项系家庭售房款,全部用于购置商铺、房屋修缮、家庭开支等家庭共同支出。法院查明双方无借条、无明确借贷合意,款项发生于家庭共同生活期间、用途均为家庭消费,无法认定借贷关系,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家庭成员间资金往来不直接等同于借贷,必须有借贷合意证据佐证。

2、长期、频繁、无书面约定的家庭资金流转,用于家庭开支的,认定为家庭财产处置。

3、仅有转账流水、无借条、无催债合意,不足以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