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养老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四名兄弟姐妹私下签订养老协议,约定母亲过世后剩余房产、存款由四人平分。但母亲此前已订立合法公证遗嘱,明确房产及财产由儿子一人继承。后续法院已按公证遗嘱完成遗产分割,其余三兄妹又依据私下养老协议起诉,要求平分房屋价值及租金收益。法院认定子女预先处分父母遗产,违背公序良俗,协议无效,驳回原告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内容与家庭私下协议冲突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2、子女预先约定分割父母遗产、将赡养义务与遗产继承挂钩,违背公序良俗,约定无效。
3、法律不认可 “继承期待权” 对抗合法有效的遗嘱及生效判决。
1、《民法典》第三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