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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贡献差异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夫妇离世,未留有遗嘱,遗留共有房产。被继承人之子自幼父母离婚后长期未与父亲往来,未尽赡养义务。两名妹妹长期照料生病的兄长(被继承人),承担主要扶养责任。法院判决房产归其子继承,由其子向两名妹妹支付大额房屋折价补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定继承以均等分割为原则,但赡养扶养贡献是调整遗产份额的重要依据。

2、兄弟姐妹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可酌情分得遗产。

3、有扶养条件却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分割遗产时应当少分。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