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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第一顺位继承人遗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残疾弟弟名下老宅拆迁,兄弟姐妹就补偿款分配起诉。一方主张房屋独自建造、女儿系死者养女。法院认定无合法收养关系,房屋属死者个人遗产。死者无配偶子女父母,由兄弟姐妹继承,常年照料死者的兄长酌情多分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由兄弟姐妹第二顺位继承。
2、缺乏法定手续的事实收养不产生继承权。
3、尽主要扶养监护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