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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继承人遗产酌情分配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孤寡老人去世后留有房产,无任何法定继承人,也未订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干女儿长期照料老人生活、承担医疗、丧葬等生养死葬义务,并出资装修房屋、办理诉讼相关事宜。法院认定其扶养付出较多,扣除原告合理支出后,判决房屋大部分权益归原告,原告向民政部门支付对应份额补偿款,由民政部门协助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对无继承人的死者扶养较多的非亲属,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2、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民政部门依法担任遗产管理人。

3、遗产分割兼顾实际付出,可折价补偿方式处理,不损害房屋使用价值。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