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继承房屋相邻通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早年父母遗留老宅由兄弟几人分别继承,双方曾在村委、司法所调解下达成协议,原告一方放弃被告房前通行权。后续原告自行购置周边菜地开辟新通道,被告在自家管理范围内改建房屋设施。原告又以被告砌墙堵路、侵犯相邻通行权为由,起诉要求拆除墙体恢复通行。法院查明原告已有合法替代通行道路,诉求缺乏依据,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邻里相邻通行权,仅在无其他可行通道、属于必要通行时才受法律强制保护。 2、邻里之间已自愿签订合法调解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履行。 3、不动产权利人在自有管理范围内合理建设,未妨碍他人必要通行的,不构成侵权。
1、《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2、《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仅必要通行情形,相邻方才负有提供便利义务。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