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及份额转让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去世后,其名下二分之一房产份额由配偶、两名女儿、父母法定继承。死者父母后续相继去世,其继承所得份额发生转继承,由死者兄弟姐妹继承。其余兄弟姐妹书面放弃继承,仅剩一名兄弟继承份额,并自愿将该份额转让给两名侄女。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转继承制度: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继承人继续继承。
2、法定继承人有权自愿放弃继承、转让继承份额,合法有效。
3、夫妻共同房产继承,须先析出配偶一半份额,剩余部分再依法分割继承。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