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部分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涉案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生前亲笔书写自书遗嘱,明确案涉房屋实际由大女儿出资购买、房屋归大女儿所有。父亲去世后,其余子女质疑遗嘱真实性、要求法定继承。法院认定该留言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但父亲仅有权处分自己的二分之一房产份额,最终判决大女儿继承房屋二分之一产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财产处分留言,可认定为合法自书遗嘱。
2、立遗嘱人仅能处分个人自有财产份额,无权处置配偶的财产部分。
3、当事人质疑遗嘱笔迹但不申请笔迹鉴定、无相反证据的,抗辩无效。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生效要件)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 3、《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