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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优先继承拆迁安置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家庭共有老宅拆迁取得四套安置房,家中老人立下自书遗嘱,将自身拆迁安置权益留给小儿子。老人去世后,其他子女质疑遗嘱系胁迫出具,主张按老人口头意愿法定平分房产。经笔迹鉴定遗嘱为老人亲笔书写。法院析出老人专属拆迁份额对应的一套安置房,判决由小儿子遗嘱继承,其余房屋维持原有产权状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及口头分配意愿。

2、主张遗嘱存在胁迫、无效情形,无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予支持。

3、共有拆迁房产可按补偿份额划分遗产范围,单独依遗嘱分割。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