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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确认继承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家三口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三人名下,父亲、母亲共同手写遗嘱,约定二人去世后房屋全部份额由儿子继承。父亲去世后,父亲的兄弟姐妹作为旁系亲属参与诉讼,部分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认定父母所立自书遗嘱形式合法、真实有效,结合母子双方协商结果,最终确认房屋 99% 产权归儿子所有,1% 产权归母亲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符合法定形式的自书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2、房产共有人可自愿协商确定产权分割比例,协商一致且不违法的,法院予以认可。

3、当事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协商分割共有不动产。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可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