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部分有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房产经公证全部过户至家中独子。独子先后立两份遗嘱约定房屋由姐妹、前妻共有,姐妹起诉分割房屋与租金。家人不认可遗嘱,法院认定无原件、无见证的遗嘱无效,留存原件的自书遗嘱仅能处分本人一半房屋份额,四姐妹分得四分之一产权,对应取得折价补偿与部分租金。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内继承房产无单独归一方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自书遗嘱缺少原件、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则无效,无权处分他人财产部分不生效。
3、受遗赠人庭审明确接受遗赠,可依法取得相应房产份额。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