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借款合同不成立注销抵押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当事人曾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并以三套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后续出借人起诉索要借款,因无法证明已实际交付借款,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因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未交付借款则主借贷关系不成立。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随主合同失效而丧失效力。抵押人相继去世,其合法继承人起诉要求抵押权人配合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自然人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未实际交付借款,主合同不成立。
2、抵押属于从权利,主债权不成立,抵押权随之消灭,抵押权人有义务配合注销抵押。
3、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抗诉不影响已生效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得拒绝注销登记。
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