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置换房公证遗嘱给妹妹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婚内购置房屋并登记为共同共有,妻子立公证遗嘱将自有房屋份额交由妹妹继承。丈夫主张房屋由其婚前房产置换而来、配偶无出资贡献,拒绝分割。法院结合房屋来源与贡献,酌定妻子享有三分之一产权,判决房屋归丈夫所有,由其向原告支付对应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优先于法定继承。

2、婚内共同共有房屋,法院可依据出资、来源酌情调整份额,不必然对半分割。

3、共有关系破裂可折价分割,不以当事人无力支付为由拒绝分割。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三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