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换房公证遗嘱给妹妹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婚内购置房屋并登记为共同共有,妻子立公证遗嘱将自有房屋份额交由妹妹继承。丈夫主张房屋由其婚前房产置换而来、配偶无出资贡献,拒绝分割。法院结合房屋来源与贡献,酌定妻子享有三分之一产权,判决房屋归丈夫所有,由其向原告支付对应折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优先于法定继承。
2、婚内共同共有房屋,法院可依据出资、来源酌情调整份额,不必然对半分割。
3、共有关系破裂可折价分割,不以当事人无力支付为由拒绝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三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