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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确认继承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债务人母亲去世后留有房产,债务人是唯一法定继承人。债务人为逃避执行,私下向债权人谎称放弃继承,但未向法院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诉讼,法院公告后无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最终确认债务人全额继承涉案房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私下口头放弃继承不具备法律效力,仅向当事人表示无效。

2、继承人未在法院诉讼中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3、债权人与遗产权属确认存在利害关系,有权提起代位析产、确权诉讼保障债权。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2、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放弃继承须在法院作出并记录在案。 3、《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