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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亲属抚恤金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再婚配偶婚后长期未照料患病老人,老人晚年全程由亲生子女赡养、送医、办理丧葬。老人去世后,单位发放抚恤金、丧葬补助等款项,休养中心将全部款项发放给老人子女。再婚配偶去世后,其子女起诉要求均分抚恤金、返还补助款项并索要死亡证明。法院结合照料事实,酌定再婚配偶少分抚恤金,仅支持部分返还诉求,驳回其余全部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分配不适用绝对均等原则,需结合照料付出、亲密程度综合裁量。

2、近亲属长期未尽扶养、照料义务的,分割抚恤金时依法应当少分。

3、发放单位依规放款无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定依据可强制索要死亡证明。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近亲属有权参与相关抚恤财产分配。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少的,分配遗产可酌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