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配偶失踪自书遗嘱单方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名下拥有房屋二分之一婚前个人产权份额,其身患疾病后,在两名见证人见证下亲笔书写自书遗嘱,明确名下全部房产份额由亲生儿子单独继承,排除再婚配偶继承权。被继承人去世后,因再婚配偶失联,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依遗嘱继承房产,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支持原告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前取得、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份额,属于个人遗产,可自由处分。
2、内容真实、亲笔书写、有合法见证人佐证的自书遗嘱,具备完全法律效力。
3、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不影响遗嘱继承执行。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