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产分割协议与自书遗嘱冲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三兄弟因母亲遗产分配产生纠纷,原告主张兄弟三人曾口头协商均分母亲 18.3 万元养老钱、被告书写字据承诺各付原告 6.1 万元。被告抗辩不存在有效分割协议,字条系受胁迫出具且已当场撕毁,母亲留有自书遗嘱,全部财产应由被告继承。法院查明原告出具的收款字条与事实不符、无实际付款行为,双方未形成合法有效的遗产分割合意。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仅有单方字条、无实际履行、事后被否认,不能认定成立有效遗产分割协议。 2、前后诉讼陈述矛盾、行为相悖的,法院不予采信当事人事后主张。

2、主张存在遗产金额、分割协议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