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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及返还原物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原、被告父母留有遗产房屋,被告曾自愿书面放弃继承权,配合原告将房屋过户至原告个人单独名下,原告依法取得房屋完整物权。后被告受托代管房屋期间,擅自将房屋对外出租。原告要求收回房屋,被告以过户存在口头承诺、自己赡养老人为由拒绝返还。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限期返还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合法有效,一经签署、过户完成,物权即归登记权利人单独所有,口头反悔无效。

2、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房产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合法依据。

3、代为看管房屋不等于享有使用权、出租权,代管人无权擅自出租、占用他人不动产。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2、《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书面合法民事行为一经成立,不得随意撤销、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