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不动产放弃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留有个人房产,无遗嘱,仅有两名子女为法定继承人。本案属于涉外继承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审理。其中一名子女自愿放弃全部继承权,同意由另一子女单独继承房产,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判令放弃继承方配合办理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涉外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继承人可自愿放弃遗产份额,放弃行为合法有效。
3、继承人协商一致不均分遗产的,法律予以认可。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原《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人可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