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确认放弃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丈夫与妻子婚后通过房改取得一套夫妻共有房产,妻子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因年代久远档案资料缺失,无法直接证明子女亲属关系,导致房屋无法办理继承过户。父亲为养老需要起诉继承房屋,并通过 DNA 司法鉴定证实子女同胞关系。全部法定继承人(子女、死者母亲)均自愿放弃继承,最终由父亲单独继承涉案房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婚内房改取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半数份额属于遗产。
2、法定继承人有权自愿放弃继承权,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产生免责效力。
3、档案不全、亲属关系不明时,司法鉴定可作为合法证据,用于确认继承人身份。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合法鉴定意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