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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二人向银行借款 25 万元,亲属以自有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完成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双方办理展期。展期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还本付息,虽二人后续离婚,但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抵押人之一去世,其继承人自愿放弃涉案房产继承权。银行催收无果后起诉追责,借款人请求减免利息。法院认定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夫妻共同还本付息,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经营性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仍需共同连带清偿。

2、办理合法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3、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的,遗产抵押担保责任由实际继承主体承接。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2、《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合法抵押登记的债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